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霁月斋土特产有限公司等8户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发生《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应予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法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名单中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拟予以注销,现将拟注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日。相关经营者如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请与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433-5980040)。
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未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的,我局将依法注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
特此公告。
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7日
初审:肖冰 复审:廉胜威 终审:翟政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