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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城市管理标准

发布时间:2023-05-19 09:35 来源:

  为加强城市管理,塑造现代,文明、清洁、有序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侵权责任法》国家和省《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一、市容市貌标准 

  第一条 现有建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临街楼体阳台、平台、连廊、临街门市无搭建挂台和遮阴棚,无吊挂堆放杂物,墙体立面无私拉乱扯线路;建筑楼顶无自架天线和铁架,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在建筑顶部安装热水器。 

  第二条 临街破残的建筑物应及时修复,符合街景要求,建(构)筑物不得擅自开、堵门窗、破墙开洞,各种落水管、污水管、应采用暗沟暗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确保无污水溢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驳接市政排水设施。 

  第三条 城区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外部改造装修的,使用人应当持产权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装修位置图、平面图、效果图及其他有关资料,报各区综合执法大队审批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施工手续。审批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四条 公交车站(台)、张贴栏、宣传栏等设置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破损、脱漆、锈蚀、污垢;各种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无商业广告、无吊挂、晾晒物品,无乱张贴、乱喷涂现象。无乱涂乱画和张贴小广告、标语;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应持广告设置申请书、设置地点租赁协议书、拟设置广告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到综合执法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设置;设置时限最长为一年,延期需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续期手续; 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要求应符合城市规划,形状、规格、色彩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 应按批准的条件设置户外广告,要求设置位置适当,文字用语准确、书写内容规范、表述内容健康,外观整洁美观;各区应统一道路两侧牌匾样式,公布标准尺寸;同一条街道设置的牌匾高度、挂设应一致;牌匾字体大小规范美观,文字用语准确,无简化字,无错别字,无繁简字混用;用外文或其他少数民族文字标示的,同时标示汉字。 

  二、环境卫生标准 

  第七条    各区按区域划定三级管理标准街区。一类街区全天保洁,早六点到晚九点,垃圾落地清理时间不超过八分钟;二类街区每日清扫一次,早七点到晚八点,垃圾落地清理时间不超过四十分钟;三类街区每周二、五进行排扫,早八点到晚六点,垃圾落地清理时间不超过两小时。一类、二类街区道路两侧有积土浮尘的应定期冲洗,保持清洁(4月-10月)

  第八条   早市、夜市、集贸市场场地应清洁卫生、摊床设置有序、无占道经营、无积存垃圾、无污水溢流、无噪声扰民、无油渍污染、排水畅通、无异味、无油烟、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 

  第九条    垃圾箱清理要不满箱、不隔夜、不外溢、外表清洁;垃圾中转站、垃圾库要定期清洗、消毒灭菌,完好整洁;垃圾转运要随产随运,无停留, 日清日净,无空档。 

  第十条 各单位、商户责任区范围是前后为本建筑墙基至道路边石,左右至相邻单位墙体,没有相邻单位的至道路、绿地,此间的地面、墙面、空间及整体周边环境。各单位、商户应对责任区 “门前五包”:包环境卫生清理、包市容美化实施、包公共秩序维护、包公用设施管护、包除冰清雪。 

  三、市政公共设施标准 

  第十一条    各种公共服务、产品应明码标价、合理收费,供热温度达标、燃气压力合规、供水流量稳定、通信计量合法、污水排放通畅。公用事业检修维修事先告知,明确时限;如遇发生事故要及时抢修,尽快恢复,事后公开原因。 

  第十二条 各类市政管网建设,应对类别、流体、流向、压力等要素有明显标记;各类市政设施应有户口,在设施明显处有编号,便于建设施工和城市管理。 

  第十三条   各种井篦井盖齐备完好,与路面平齐,无缺失、无跳动、无高差,结构完整,井壁无破损;井内无阻水杂物,流水畅通,淤泥低于管径1/5;盖板破损、缺失的要及时进行安全警示和现场守候,盖更换时限不得超过12小时;窨井损坏、堵塞、冒溢的维修不得超过24小时。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桥梁路面应保持无坑洼、无缺块,无损坏,无沉陷、无龟裂、方石无松动、沿石无歪倒、沉降;各种隔离栏无破损、无豁漏、无脱漆、无歪斜、设置合理。在施工季节,发生道路及附属设施轻微破损、裂隙破损面积较小的“面积10平方米以下;长度20米以下” 72个小时内维修完毕;面积较大的五天内维修完毕。 

  第十五条    人行道路面彩砖和石板平整牢固,无塌陷、无缺损、纵横缝顺直、排列整齐,与人行道井、树池连接平顺,人行道砖表面未被风化,整体完好,损坏的48小时内维修完毕。 

  第十六条      桥梁表面应无沟槽、无拥包;桥栏杆、端柱混凝土无破损、缺失、露筋、锈蚀;桥梁墩台、翼墙无局部开裂、破损、塌陷;桥梁支座无缺失、脱空、变形;桥梁限载标志等各类标志完好;桥体稳固无隐患。 

  第十七条     合理设置公交站点;公交站点、公告栏等设施要保持外观整洁、大方,主材破损更换要与原材质一致;宣传内容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内容健康、品位高尚,经常维护,保持画面完好。 

  四、景观亮化标准 

  第十八条 城市照明设施应设置规范,完好无缺损,保持清洁,无歪斜、锈蚀、油漆脱落现象,设施完好合格率98%;城市亮化工程应安装防爆、防雨等保护装备,降低坏损率;设施应维护良好,完好率不低于95%。设施坏损、老化的应及24小时内修复完毕。地面设置灯罩每月擦洗一次(5-9月);路灯杆每3年油漆1次,保持崭新。亮化供电线要采取隐蔽处理,不得裸露; 

  第十九条    景观灯光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应当通宵开启;池西区、池南区自行制定景观灯光启、闭时间;池北区景观灯光与路灯同时开启,一类街区景观灯春季、冬季在二十二时关闭,夏季、秋季在二十四时并闭;二类街区、三类街区景观灯春季、冬季在二十一时关闭,夏季、秋季在二十二时关闭。 

  第二十条    安装户外景观灯,应内容健康,图案美观、设置安全;规格比例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各类射灯灯光不得直射居民户内;构筑物景观灯光线应照射楼体体现背光。 

  五、旅游公厕标准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衣着清洁,着标志服、挂工作牌上岗;规范使用文明用语;故到坚守工作岗位,不脱岗漏岗;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关停厕所。 

  第二十二条 公厕内设备(门、窗、洁具、面盆、灯、排风扇、干手器、防蚊蝇、防冻帘、电暖)完好无损;清洁工具定点摆放且放置有序;卫生承诺和保洁制度上墙;厕所内氛围良好。 

  第二十三条    公厕所属责任区应地面无垃圾、墙面无污渍、附近无杂物、自行车停放整齐、花草搭配合理;过廊应照明良好、指示清晰、导向明确、路面清洁、空气清新;内部墙面、门窗、蹲位、灯具、衣帽钩、洗手池、镜子等应保持清洁卫生,设备无尿碱、无水垢、无蚊蝇、空气无异味。 

  六、慢行系统标准 

  第二十四条    慢行系统及附属设施归属一类街区全天巡回保洁;路面有浮土、污渍的及时冲洗;随时清掏垃圾箱,保证箱内无溢满,定期清洗,保持箱外干净整洁。 

  第二十五条    慢行系统路面方砖、木板、橡胶等应无坑槽、无沉陷,边石、界石无歪斜、无缺失;自行车点、休息处、站台应地面无污渍、墙面无粘贴、油漆无脱落、玻璃无印痕,清洁干净;各种井篦井盖应无缺先、无跳动、无高差,密闭咬合不严的应加设防撞垫,避免磕碰发声。 

  第二十六条    护栏、观景台、景观桥梁、路面、道路两侧凉亭,公园水车等木质构筑物每季检查并修复一次;每年秋天全面涂刷防腐材料一次,春天补刷--次;更换、修复构筑物使用硬质木村,确保经久耐用;维修、思换应接茬、等高、同色;对木质构筑物裂隙封堵的材料色度,封堵后应与周边木质相同;涂刷用防腐材料应以清漆为主,使用其他颜色底漆的不应遮盖原木材成色;填堵裂隙、涂刷涂料应尽可能覆盖全木件周体,延长其使用寿命。 

  七、园林绿化标准 

  第二十七条    各种园林、绿地应树木栽植整齐、花池整洁美观、花带轮廓清晰、杂草清理及时、植株无枯枝死干、行道树规范安全、树木无吊拎栓挂、病虫害防治科学。 

  第二十八条    各种园林、绿地按照“不露土”的标准在树木、草坪间隙铺设鹅卵石等覆盖地面,确保绿化效果。 

  第二十九条 根据花卉习性具体养护,使其生长旺盛,适时开花,无病虫害现象;花坛、花径和各种容器栽植花卉应及时灌水,及时中耕除草,及时剪除多余萌蘖,适量施肥;及时清理死苗,并及时补齐;花卉栽培成活率不低于90%。 

  八、城市规划标准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临街两侧搭建、改建各类建(构)筑物、安装空调、排气扇或者其他设施(含雨阳棚、外设水龙头等)及各种悬挂物和擅自设置的各种指示牌、标志牌的,视为违法违章行为,由综合执法部门予以拆除。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必须征得各区综合执法部门同意;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需到规划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九、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修整和复原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三十三条    各供热企业、宾馆酒店供热锅炉需规定标准安装除尘、除硫设施;道路采取增加清扫频率,洒水等措施避免道路扬尘;工地应采取遮盖、绿化等措施避免工地扬尘。 

  十、道路管理及停车标准  

  第三十四条     细化路长制,每条路、每片绿地、每个垃圾箱、每个电线杆、每个井盖都应标明编号,责任到人。道路、慢行系统出现破损、豁漏、坑凹、沉陷、积水、裂隙等现象应由路长负责跟踪维修过程、修复不合格的报告协调重修,维修完毕后由路长现场认证、签验。 

  第三十五条    城区各道路确有车辆停放需求的地段,应划定停车位,引导有序停车;停车位划定应从人性化的角度科学规划位置与长度,确保停车方便;严格车辆停放管理,车位停放要求按车头向外、朝向一致、停放整齐;公路停放要求按位、单侧、同向、平行停放; 

  第三十六条    道路指路牌、路名牌、人行通道、慢行系统步行距离标志等标志地点、位置、高度设置科学、合理;道路各类标线规范、完整、清晰、醒目。 

  十一、物业管理标准 

  第三十七条    物业企业准入应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检查验收手续齐全,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统一着装。 

  第三十八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    物业小区实行“一扫全保”,确保住宅小区内无乱贴乱画,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扯乱挂等影响市容现象,对管理区域定期冲洗、消毒、消杀蛆蝇。对共用设施及时擦洗、清洁。垃圾实行分类收集,日产日清,并定期运送到垃圾中转站。对共用雨、污水管道和雨、污水井、化粪池等定期检查,及时清掏、疏通。 

  第四十条 住宅小区各市政等设施设置合理,配套齐全,经常采取擦洗、油漆、维修、更换等方式维护;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管理、维修和养护较好;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半小时内,其他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 

  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较好,建立应急机制,在发生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或安全事故时,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十二、河道水面标准 

  第四十二条    不得擅自侵占、覆盖、封断河堤,设泵取水、圈占水面、分流养殖、掏捞沙石;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擅自打井、钻探、爆破,不得擅自挖掘河堤,占用河堤保护区道路、绿地,搭构筑物、栽种植物、堆放物品。 

  第四十三条    划定河道环境保护范围,保证在该范围内无家禽家畜等养殖场;水域及滩涂不得倾倒垃圾、渣土、动物尸体;不得直接向河道排放污水、粪便。 

  十三、冬季清雪标准 

  第四十四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使用融雪剂清雪时,应当符合不影响绿地、污染水源的标准,不得使用有害化学物质清雪。 

  第四十五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使用机械设备清雪,应当避免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和花草树木。清雪应当彻底、无漏段,达到无积冰、无残雪、见路面的标准。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居民区、街巷积雪可堆放在单位庭院、居民区或道路两侧、绿化带内或树根下。带有融雪剂的积雪,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运到指定的场所;禁止在公共汽车站点、交通设施、消防设施、垃圾容器、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周围堆放积雪。    

  第四十七条    夜间降雪,次日立即组织清除;白天降雪,雪停立即组织清除。小雪路面24小时内清除完毕,大雪路面48小时内清除完毕。                                                 

  十四、施工工地标准 

  第四十八条    施工企业工作时间应在早七点到晚七点间,以防止噪声扰民;工地内三个月不使用的地块应进行绿化;砂土堆应进行遮盖,防止扬尘。 

  第四十九条   建设施工单位和市政公用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在批准范围内作业;在建工地和待建工地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立遮挡围墙或围栏,工期在一年内完工的,可以用简易材料围挡,工期跨年度的,应当设置实体围墙;各工地围挡、围墙造型、色调应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长白山特色。 

  第五十条    建筑工地的车辆出入口应设置大门、门卫值班室、洗车台;进出口路面硬化处理(不少于50米);设有明显的施工标牌和行车、行人安全标志以及门前三包责任书;配备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及相应的废水归沟和泥浆沉淀设施,保证泥水不外溢,车辆不带泥上路。 

  第五十一条    施工、拆迁和装饰等工程产生的渣土、废弃物需经各区综合执法大队审批后方可转运,土方、建筑垃圾需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及指定地点投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废弃,不得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十五、动物饲养标准 

  第五十二条    宠物饲养应当遵循有关规定,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及休息,家中无人时,应妥善安置。且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十三条   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加以束缚(如束犬链、犬口罩等);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看管。遛犬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上或者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立即清除。 

  第五十四条    禁止散养大型带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大型犬;不得携烈性犬进入儿童游乐场所和居民休闲活动区等公共场所,应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及儿童。 

  十六、旅游服务设施 

  第五十五条    对照世界著名小镇,科学系统设置地标、导览图、旅游服务设施标识、指路、等标识标牌,在观赏点标牌上设立可深入了解具体情况的二维码,以方便游客导游、游览。 

  第五十六条    各种旅游服务设施应设施备齐、状态良好、卫生清洁,损坏按时修复;对于易被骑跨、折损的树、灌设立与环境相融合的保护设施;对于栈道、观景台易产生危险的区域增设护栏。 

  第五十七条    按照游人行走习惯规划绿地人行步道路径;按照人体步幅大小设定步道基石距离;慢行系统及其他步道中坡度较小的区域,以合理设计的缓坡代替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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