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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山管委会关于印发《池北区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9 09:35 来源:
  各区,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区各中、省直部门和单位:

  《池北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长白山管委会

  2017414

  池北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将池北区建设成为“慢游慢行慢生活”的特色旅游名镇,建设完善的绿色交通系统,倡导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慢行优先、礼让斑马线”的出行准则,提高机动车、自行车和步行交通系统设施水平和环境品质,为游客和居民创造一个安全、温馨的交通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交通专项规划(2011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池北区城市道路(包含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自行车道和步行道,下同)上通行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自行车、行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池北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机动车、非机动车、自行车、行人在城市道路上安全、有序、畅通行驶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综合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机动车辆交通管理,并与城市综合执法机构共同负责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管理,共同加强自行车道、人行道管理;城市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城市道路红线与临街建筑物之间车辆的停放管理。

  第二章 城市道路交通信号

  第五条 交通信号(包含各种交通标志、标牌、标线等)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符合池北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实际,确保安装的位置科学合理,文字图案正确规整、清晰醒目,保持美观完好。根据通行和交通管制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在5日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确需设置、移动、占用、拆除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应当经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 慢行道(自行车道和人行步道)应当设置综合信息标识、导向标志、安全标志、位置标志等。

  第三章  城市道路通行规定

  第八条  机动车在池北区城市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第九条 机动车在池北区城市道路最高行驶速度为40公里/小时,具体以道路限速标识为准。

  第十条 机动车辆行驶至慢行横道斑马线前时应当加强望,减速至时速20公里以下慢行通过;如遇自行车骑行者和过街行人,应当停车让行。

  第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行人通过交叉路口或者过街横道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斑马线,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占用自行车道。

      第十二条 自行车骑行者应当在自行车道内骑行,通过过街横道时应确保骑行安全,应当减速慢行或下车推行,不得占用人行道。

      第十三条 慢行道路严禁机动车通行或停放。行人及非机动车应各行其道,严禁越线。

  第十四条 长白山旅游旺季期间,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对货运车辆(包括渣土车、水泥罐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行经长白山旅游公路、池北区城区城市道路时采取限时、限行、限路段等交通管制措施,公路工程施工车辆、市政部门日常养护作业车辆及执行应急、处突、抢险、救援的车辆除外。

  (一)限行车辆类型:货运车辆(包括渣土车、水泥罐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

  (二)限行时间:每年旅游高峰期、城市建设施工期间,

  51日—1031日,每日6:0020:00

  (三)限行区域

  1. 旅游公路:

      1)二天公路(望云桥3公里—30公里);

      2)环山公路(池北区西出口3公里—白溪路口69公里);

      3)池北区出城口。

      2. 城市道路:

      1)二道白河大街(常青路—忍冬路)

      2)白山街(常青路—忍冬路)

      3)长白山大街(常青路—忍冬路)

      4)美人松路(西出城口—松花江大街)

      5)长白山大街北段(北出城口—美人松转盘道)

      6)常青路(二道白河大街—长白山大街)

      7)云杉路(白山街—长白山大街)

      8)紫杉路(白山街—长白山大街)

      9)冷杉路(白山街—长白山大街)

      10)五角枫路(白山街—长白山大街)

      11)白牛槭路(二道白河大街—长白山大街)

      12)忍冬路(二道白河大街—长白山大街)

  第十五条 池北区城区内机动车道两侧,道路红线与建筑物之间的空间,除有特殊规定外,严禁停放任何车辆;严禁在慢行道上停放任何车辆,严禁侵占公交站点、出租车停靠点停车。

  第十六条 各种长途客运汽车必须进场停放(过夜),终点站、始发站必须设在场内。城区内公交车必须在公交站点(临时站点)内停靠上下乘客,严禁随意停车、随意上下乘客。

  第四章 停车设施及管理

  第十七条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规定,按照《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交通专项规划(20112020年)》要求,制定以下停车设施及其管理措施。

      (一)停车设施规划。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实际需求,定期评估停车设施需求,滚动编制或修订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并提出全区、各片区停车设施建设计划,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

  (二)停车设施建设。坚持按国家标准和需求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合理配置停车设施;坚持节约土地资源原则,鼓励采用立体机械式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管理运营城市停车设施。

  (三)按停车设施的类型划分,可分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位三类。

      1.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建筑物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的停车位,使用主要对象是本建筑物使用者和为公众服务的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位)。

      2. 城市公共停车场是指位于道路红线以外、面向公众的机动车停车场。

      3. 路内停车位是指在道路红线以内施划的面向公众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停车位。

  (四)城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求,有计划的规划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商场、宾馆、酒店和居住小区等都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自己的停车场、停车库和停车位。

  (五)机动车辆日常和过夜停放。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车辆应当回本单位的停车设施停放,各类私家车辆应当使用居住小区内或是其他属于自己的停车设施,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停车资源停车。

      (六)鼓励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等专用停车场社会开放,可以按有关规定收取停车费。

      (七)机动车辆在城市公共停车场内停车的应当做到规范停车,城市公共停车场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停放车辆进行管理,城市公共停车场对公众提供停车服务应按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用。

      (八)池北区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原则上不予设置。特殊路段,交警部门和市政部门可以在道路两侧施划有临时停车泊位,机动车须按照施划箭头方向停放,实行即停即走,并按有关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用。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机动车违法的管理规定:

      (一)违法停车。

      在设有禁停标志的路段停车,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罚款200元,记3分。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地点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罚款200元。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罚款200元。

  (二)超速行驶。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未超过20%的罚款50元,记3分;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20%,未超过50%的,罚款200元,记6分;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的未达70%的,罚款1000元,记12分;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70%的,罚款2000元,记12分;

      (三)违反让行规定。

      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罚款100元,记3分。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罚款100元,记3分。

      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罚款100元,记3分。

      (四)违反分道通行规定。

      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罚款100元。

      (五)不避让借道通行的行人的,罚款100元。

      (六)在施划的停车泊位之外的人行道上停放、临时停车的,罚款200元。

  第十九条 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员违法管理规定。

      (一)行人、自行车应在慢行系统内各行其道。

      (二)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罚款50元。

      (三)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罚款10元。

      (四)有人行横道时,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不从人行横道过机动车道的罚款10元。

      (五)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罚款10元。

      (六)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罚款50元。

      (七)在慢行系统内坐卧、停留嬉闹的罚款20元。

      (八)在慢行系统内驾驶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罚款10元。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自行车骑行者、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自行车骑行者、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信号”是指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六)“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七)“慢行道”是指长白山池北区建设的自行车专用道、人行道,以及与机动车道相交汇的自行车连续无障碍道路统称为“慢行道”。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白山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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