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规划保障措施

发布时间:2012-05-21 00:00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环保目标责任

管委会负责对辖区环境质量的管理。通过层层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调动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力量共同保护和改善环境。把环保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体系,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及激励制度,促进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的落实。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限期内完不成任务的政府和有关部门,管委会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环保考核办法要求,追究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建立环境保护财政支出科目,逐步提高环保投入占公共支出的比例,重点保障环境执法监察、监测、宣教、信息、科研等经费。

(二)加强法制建设,强化执法手段,加大监管力度

完善环境执法体系,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将环境保护从主要用行政办法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

严格整治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清理整顿力度,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污染项目,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三同时”、不正常运转治理设施、超标排污、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非法转移或倾倒危险废物及废弃化学品、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开展旅游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予以重点查处。

强化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制度。全面推行重大决策环评,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达不到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新建、扩建和改建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完善排污申报和许可制度。对污染源排污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积极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单位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对产业结构不合理、生产能力过剩、污染严重的部分企业,从严发放排污许可证。

强化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或停产,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加强环境监管。对达不到环境质量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严格执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三)开拓投资渠道,落实项目建设经费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争取中央和省里的大力支持,城市环保基础设施、流域综合治理、生态保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项目投资以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政府投入为主,同时积极利用市场机制,动员和吸收社会资金,形成合理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体系,推动规划项目顺利实施。

加大规划项目投资倾向性。在安排国债、中央环保补助等资金时,以规划为依据,集中有限资金,优先安排纳入规划项目的建设资金,保证规划任务的完成。

积极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按照“污染者负担,受益者分摊”的原则,制定和完善优惠政策,运用财政贴息、投资补助、收取污染物处理费、安排前期经费等手段,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到环保事业。

(四)认真落实规划,建立规划评估制度

对规划项目进行细化,明确项目的完成时限,对各项保障措施进行合理排序,设定相应的实施时间表,适时调整,滚动实施。对于污水处理厂、环境综合整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等项目,在政策上予以扶持,牵头投资或探索新的建设模式,制定推进污水及垃圾处理收费管理、产业化发展的规定和优惠政策。对于其他环境保护项目,要以政策为引导,加以扶持,其资金来源主要靠企业、集体和个人等多渠道筹措。

在规划期内,结合国家和省的政策、经济发展形势,对规划任务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规划目标、规划任务进行梳理调整,对规划项目进行滚动调整,提高规划的针对性、时效性和指导性。

(五)加强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力量

完善环境宣传教育体系,加强面向不同社会群体的环境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增强公民的环境意识。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发布区内重点企业环保行为、污染事故等环境信息,扩大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公开曝光一些典型违法案件,形成强大的环境执法声势。

广泛团结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环境保护,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社区组织及环保志愿者的作用,推广环境标志和环境认证,大力倡导健康、节约、环保的生活方式和绿色消费模式,使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自觉行为,增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环保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