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第七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编制

发布时间:2011-01-22 00:00

 


7.1 组织机构设置原则
(1)组织机构的建立,符合国家林业局和地方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有利于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利于保护区的有效管理、建设方针和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
(2)兼顾保护区当前及远期工作的重点及需要,体现机构设置科学性、整体性和可持续性,贯彻“精简、高效、协调”的原则;
(3)管理干部队伍建设要坚持具有最佳化整体效率和最大化效益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发挥人才优势,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促进保护区向更高阶段发展;
(4)直接从事生态旅游和多资源开发利用等经营性项目的人员不列入正式编制,生产工人除按定额合理确定编制外,其余采用季节性合同工或临时工。
7.2 组织机构
长白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为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保护区的管理实行“管理局——保护管理站”二级管理体系。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发[2005]19号文件,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两块牌子,一套机构,交叉任职,合署办公。因此,组织机构的设置,也充分体现了长白山管委会的性质和职能。
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内部机构设置党群工作部、政务办公室、环境与资源保护局、规划建设局、经济发展局、交通管理局、旅游管理局、社会管理办公室、财政与审计局、劳动与人事监察局、国土资源局等11个部室局。机构设置详见下图:
 
7.3 人员编制
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制的运营机制,职能部门领导由局长聘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主管部门的定编标准,结合实际情况,本着强化管理、各司其能、各负其责、提高效率的原则进行人员编制。
根据该保护区保护工作需要,需增加管护人员。规划保护区管理局人员编制为575人,其中局机关工作人员67人,占总人数的11.6%;工勤事业编制8人,占总人数的1.4%;基层管护人员435人,占总人数的75.7%;公安人员65人,占总人数的11.3%。


7.4 组织机构的任务、作用和职能
7.4.1 党群工作部
负责管委会党委和纪委的日常工作;负责管委会机关及辖区党的纪律检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辖区的政法、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统战、群团等工作;负责管委会所属党政机关的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的管理;负责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7.4.2 政务办公室
负责管委会的综合调研、相关政策规章的拟定、重要工作的督查督办、政务协调、文秘、信息、政务接待、行政管理、信访、保密、档案管理等政务工作;负责辖区内的行政复议及应诉事宜;负责管委会与省委、省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联系和有关协调工作。
7.4.3 环境与资源保护局
监督检查《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依法保护辖区资源,拟定资源保护规划,制定资源保护措施。
7.4.4 规划建设局
负责辖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拟定土地、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负责辖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7.4.5 经济发展局
负责编制辖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产业发展政策;按规定权限报批或审批辖区的投资项目;监督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制定辖区的招商引资计划,组织、协调项目洽谈工作,管理贸易和经济合作工作;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调处理突发公共事件。
7.4.6 交通管理局
负责辖区交通规划制定,道路及附属设施建设,交通运输管理等工作。
7.4.7 旅游管理局
在统一保护的前提下,制定相关区域(包括委托管理区、统一管理区和规划指导管理区)的旅游整体开发规划,管理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负责辖区旅游业管理,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的投诉。
7.4.8 社会管理办公室
管理辖区的民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划生育、体育、外事、民族、宗教等社会事务。
7.4.9 财政与审计局
编制管辖区域内的财政预算,管理辖区财政和国有资产;负责辖区的财务审计和综合统计工作。
7.4.10 劳动与人事监察局
负责辖区所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人才、劳动工资管理、企业劳动合同、社会保障工作,并承担劳动及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同时负责老干部管理工作及行政监察工作。
7.4.11 国土资源局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国土保护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辖区内的土地资源管理、调查、统计、监测及使用变化,对区内国土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制定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查处非法侵占、违法使用区内土地资源的行政案件,制止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