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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12-01 14:02

   为加强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的勘查、开发、保护和管理,保障矿泉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促进矿泉水产业健康发展,现将《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0年12月0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电话/传真:0433-5994799。  

  2.邮箱:970654657@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反馈意见”。  

  3.信函。通讯地址: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忍冬路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矿泉水资源保护管理中心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矿泉水资源保护管理中心  

  2020年11月24日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

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饮用天然矿泉水(简称矿泉水)资源的勘查、开发、保护和管理,保障矿泉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促进矿泉水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内矿泉水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泉水是指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或者经人工揭露的、未受污染,含有一定量的矿物盐、微量元素或者二氧化碳的地下矿水。  

  第四条 矿泉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或者污染。  

  第五条矿泉水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等各类保护地内的核心区,以及生态红线一类管护区内从事矿泉水资源的勘查开采活动。  

  第七条 矿泉水所在地的长白山管委会各行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保护、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矿泉水保护管理中心做好矿泉水勘查、开发和保护监督管理。  

  第八条 长白山管委会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矿泉水资源保护管理中心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矿泉水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专项规划。

  第九条 从事矿泉水勘查评价工作,必须取得勘查许可证。  

  第十条 矿泉水勘查评价工作,应当按照国家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和有关勘查规范进行。  

  第十一条 禁止勘查评价人工揭露的矿泉水,以及单泉或泉群天然流量小于1100m3/d的普通类型矿泉水和小于100m3/d的稀有类型矿泉水。  

  第十二条 矿泉水资源未经过鉴定的,不得以矿泉水的名称进行开发。  

  第十三条 开发利用矿泉水,必须依法取得采矿权许可证。  

  第十四条 经鉴定的矿泉水水源不得生产纯净水等非矿泉水饮品。  

  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矿泉水,应当按采矿许可证核定的开采量和矿区范围进行开采。禁止超量或者超范围开采。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普通类型矿泉水,最低生产规模为20万吨/年;开发稀有类型矿泉水,最低生产规模为5万吨/年。  

  第十七条 坚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对已开发利用单泉或泉群天然流量已达60%以上的采矿权人,原则上不得再扩大开采规模。  

  第十八条 新建矿泉水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绿色矿山建设;已建成的矿泉水开发企业,应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第十九条 已开发利用的矿泉水,采矿权人应进行长期动态监测,每隔15日应当进行一次流量、水温等动态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  

  第二十条 已开采的矿泉水水源地,采矿权人应当设立卫生防护区。卫生防治区的设置、范围和要求应当符合《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  

  第二十一条 已取得采矿权的矿泉水水源,由管委会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矿泉水保护管理中心对其水质、流量、资源保护和地质环境状况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 矿泉水水源地的补给和径流区,长白山管委会有关部门应积极组织植树种草保护生态,涵养水源。  

  第二十三条 对位于生态环境脆弱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矿泉水水源地上游,长白山管委会有关部门应组织进行生态移民,防止矿泉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二十四条 勘查、开发和保护矿泉水资源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长白山管委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负责矿泉水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