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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在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承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9-09-04 10:28

  为了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现将《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在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承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18年3月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电话/传真:0433-5710105。

  2.邮箱:fz5710105@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承诺实施办法反馈意见”。

  3.信函。通讯地址: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3月23日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在行政管理中

  实行信用承诺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信用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要求和诚实守信原则,对自身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的公开书面承诺。

  第二条  行政相对人是指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申请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补助、评优评先、公共资源及服务分配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信用承诺内容包括: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信息公示相关规定;同意将自身信用信息和信用承诺纳入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违背信用承诺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接受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制度的惩戒和约束。

  第四条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统称诚信办)负责制定信用承诺书参考模板,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根据自身业务实际、结合模板内容,制定本部门信用承诺书。

  第五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使用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简化审批程序等便利措施。

  第六条  信用承诺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各相关部门应向诚信办报送信用承诺情况,并在“信用长白山”门户网站公示。报送内容包括承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事项名称、承诺日期及承诺书内容等。

  第七条  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主管部门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事中事后信用分类监管、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负责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本单位信用承诺的使用环节和事项。

  第九条  信用承诺落实情况纳入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度工作考核。

  第十条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体工作的推进、指导、监管和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信用承诺书参考模板

  附件

  信用承诺书参考模板

  在申请          事项中,本人郑重承诺:

  (一)对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相关活动,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遵守信息公示相关规定;

  (五)同意将自身信用信息和信用承诺纳入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六)违背承诺约定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接受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制度的惩戒和约束;

  (七)同意将承诺内容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信用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承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