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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旅游诚信 “红黑榜”发布制度意见征集

发布时间:2017-06-28 14:59
各区、机关各部门、中省直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区软环境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树立“好客诚信长白山”品牌形象,推进我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我区旅游服务质量,根据《旅游法》、《食品安全法》、《价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旅游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
   一、红黑榜定义
  “红黑榜”,即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对诚实守信的旅游经营主体及文明旅游行为典型公开进行表扬;对不信守承诺失信的经营主体以及不文明旅游行为典型公开进行曝光的一种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二、上榜对象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旅游经营服务主体和个人,重点以景区、旅行社、星级酒店、餐饮饭店、住宿宾馆、购物店、旅游营运车辆、出租车等涉旅行业为主。
  三、发布时间及方式
  “红黑榜”发布工作在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旅游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采取统一发布和行业自行发布两种方式。红榜为每年统一发布一次,黑榜为每半年发布一次,重大失信和违法违规行为随时发布。通过长白山广播、电视台、政务网站、微博、微信平台等各类媒体,以及在车站、景区(点)、旅游集散中心、主要街道等人员密集场所张贴公告、树立LED广告牌等方式面向公众发布;自行发布为各行业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单位和内部网站自行发布,采取随时发布或长期公示形式。
   四、发布内容
  “红榜”公布内容主要包括:1.单位、单位法人、当事人信息;2.主要先进事迹;3.认定标准;4.负责认定的机关或者单位;5.有效期限。
  “黑榜”公布内容主要包括:1.单位、单位法人、当事人信息;2.主要失信劣迹;3.处理、处罚决定;4.认定标准及处罚依据;5.负责认定、处罚的机关或者单位;6.有效期限。
   五、发布程序
  (一)材料收集。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旅游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将符合“红黑榜”评定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于6月15日、12月15日之前形成材料报送至旅游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核实确定。旅游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收集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整体工作部署和情况确定名单,上报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确定最终上榜名单。
  (三)公开发布。每年的6月30日、12月30日前通过多种形式发布。
   六、评定标准及工作分工
  旅游局、交通局、食药局、工商局、经发局、公安局、质监局等各行业监管部门围绕景区、旅行社、星级酒店、餐饮饭店、住宿宾馆、购物店、旅游营运车辆、出租车等主要行业,制定评定标准,要形成具体的量化指标和评分体系,报旅游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景区旅游服务从业人员评定标准由旅游局牵头,长白山开发建设集团、长白山旅游股份公司配合制定。
  (二)全区旅行社、星级酒店及导游员评定标准由旅游局负责制定。
  (三)旅游餐饮饭店评定标准由食药局负责制定,质监局配合。
  (四)非星级饭店住宿单位评定标准由商务局负责制定。
  (五)土特产购物店评定标准由食药局负责,工商局配合。
  (六)旅游营运车辆、出租车行业及从业人员评定标准由交通局负责制定。
   七、“红黑榜”的使用
  (一)被列入红榜的旅游企业及个人在年度评优和荣誉评选中具有优先权。
  (二)被列入红榜的经营主体可以优先享受政府和相关行业的政策优惠或扶持资金,在行政许可、资格认定、公共服务、对外宣传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三)列入红榜的企业和个人授予荣誉牌匾、荣誉证书、并发放奖金,具体细则由旅游局、财政局共同制定,在企业和个人贷款、品牌建设、政府奖励等方面给予扶持和激励,使守信者收到推崇,处处受益。
  (四)在企业和个人年度使用“银税时贷”信用贷款等级评价时提高纳税信用等级。 
  (五)被列入黑榜的相关企业及个人,取消当年评优资格,不得享受政府及相关行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六)被列入黑榜的经营主体当年年检、复核列为不合格。
  (七)被列入黑榜的旅游企业在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时降低纳税信用等级,同时取消“银税时贷”信用贷款资格。 
  (八)各行业监管部门将对本行业的“黑榜”经营主体制定约束和限制措施,将其作为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采取约谈、预警、警告、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惩处措施,全方位提高失信成本。
   八、异议处理及信用修复
  (一)异议处理。
  单位或个人对“红黑榜”发布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发布行业部门提出申请,由各行业部门负责处理,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确实有误的,立即予以撤销或纠正,并经原发布渠道纠正发布内容。申诉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
  (二)信用修复
  企业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1.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已整改到位且在整改期间未发生失信行为,符合管理要求的,可取消公示但数据库内予以保留记录,保留记录时间同有效期;
  2.已履行义务,已整改到位且在一年内未发生失信行为,符合管理要求的,可在公示有效期内备注整改结果。
  3.信用修复后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或同一类型其他失信行为的,原修复行为取消并在有效期内不得再次修复。
  (三)信用修复程序
  失信企业向旅游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小组办公室形成书面处理意见后,报旅游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审核并予以实施。
  (四)动态管理
  红榜企业因失信导致撤销相关荣誉的,自撤销决定生效之日一个月内发布撤销通报。荣誉证书到期后,未经续认定的,可以发布失效通报;经续认定的,应当发布相关通报。对于整改有力、信誉回升的企业按照程序给予重新正名。
 
    附件:长白山旅游诚信“红黑榜”奖惩办法
 
 
 
 
长白山管委会
2017年4月27日